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441号
驻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现就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所涉及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境外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支、代表机构),需购买实际自用商品房的,应符合以下条件(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
(一)需提供本市外经、工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
(二)所购房屋符合实际需求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符合以上条件的分支、代表机构除购买自用办公类及商铺类商品房外,不得再购买非自用的其他商品房。
二、 在我市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在校专家、学生,购买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分支、代表机构和学校出具的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二)有效护照(包括居留许可)等身份证明;
(三)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求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
符合以上条件的境外人员除购买一套自住商品房外,不得再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三、 凡未在我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人员,不得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四、 港澳台居民、华侨(含华人,以下同)确因生活需要,可在本市购买一套住房,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效护照身份证明、《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及台胞、华侨有效身份证明;
(二)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求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
符合以上条件的港澳台、华侨人员除购买一套自住商品房外,不得再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五、 各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在售房时应按要求认真核对以上材料,并在办理商品预售登记手续、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提交。房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时,应要其房产档案管理系统查询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购房记录,发现申请人名下已拥有住宅类商品房的,做退件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境外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人员在此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