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登记
房屋抵押权登记
一、工作流程
受理登记 → 收费 → 审核 → 审批 → 缮证 → 发证
二、受理要件
1、私有房产收件材料:
⑴ 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⑵ 房屋所有权证(属共有房屋的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⑶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⑷ 抵押借款合同原件;
⑸ 银行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⑹ 档案查询结果证明;
⑺ 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自建房的方需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
2、单位房产收件材料:
⑴ 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⑵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⑶ 单位委托书原件(加法人签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⑷ 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⑸ 抵押借款合同原件;
⑹ 银行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⑺ 档案查询结果证明;
⑻ 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抵押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登记机关办理签章,如未满18周岁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未有相关部门指定的法定监护人需父母双方到场)持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声明等代为办理签章;私有房产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2、档案查询结果证明由房地产档案馆出具,房产如有查封或限制记录,请先到法院或相关限制单位申请解除查封或限制后方能办理抵押权登记;如有拆迁记录,请先到房屋所在城区拆迁办开具不属拆迁范围证明后方能办理抵押权登记。
3、房屋坐落如无门牌号或门牌号不清的请先到房屋管辖地公安机关出具门牌证明后申请换发房产证后,方可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
4、房屋属于房改房的,产权人配偶双方均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登记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5、房屋抵押权登记中就房屋剩余权利价值申请办理二次抵押登记的,需提交第二位序抵押权人的抵押声明。
6、属学校、部队、公安、国安房改的房产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需提交单位出具的该房产不在教学封闭管理区、军事封闭管理区及同意该房抵押的证明文件
7、企业之间的借贷如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不允许就相互借贷关系设定抵押。
8、房产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若其附着的土地已办理抵押,且与申请抵押的房屋不属同一抵押权人的,不予办理抵押权登记。
9、经济适用房、全额集资房和市场动作房须取得房产证与个人土地证满三年后,方能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
10、银行、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应注明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座落、产权证号、抵押人名称及委托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
11、要求抵押双方确认的抵押物清单要明确抵押物权证号、房屋坐落、面积、权利价值及借款金额。
12、房产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补充材料,抵押双方应按要求予以提交。
四、收费标准
抵押权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二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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