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直单位首次房改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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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直单位首次房改权属登记
一、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申请→询问并受理→初审→审批→缮证→收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二、受理要件
(一)单位栋袋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人员委托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申请出售国有住房审批表
5、购房情况统计汇总表
6、地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批复(放行条)
7、房屋评估现场勘查报告
8、如有未出售的剩余房屋,则每套剩余房提供分户平面蓝图一式两份
9、如该栋房屋有剩余则还需填写《南宁市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剩余房屋每套一张,加盖单位公章)
10、出售公房情况表
11、房号表(有关房屋信息已录入在中心旧管理系统的须提供,用于历史补录)
(二)个人袋提交材料:
1、该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大证)复印件
2、本套住房分户平面蓝图4张(无共有人的2张)
3、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评估计算表
4、南宁地区直属单位房改房屋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94年后房改无此项)
5、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比例通知书(93年房改无此项)
6、南宁地区直属单位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书
7、如面积有误须提供房改办的《出售93年前(含93年)旧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变动审批表》;(房改办在评估出售93年的旧住房时,统一不把挑阳台的面积列入出售面积,现要求在不改变原来购房总价款的情况下,在原来出售面积基础上再加上挑阳台的面积,并规范计算方法)
8、《南宁市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夫妻双方签字、单位盖公章)
9、《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或提供盖有财政局收费票据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复印件(财务章须复印清楚,否则加盖)
10权利人和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权利人或其配偶由于死亡、身份证遗失以及待办等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则需由户口所属辖区的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相关的证明)
11、委托书(有共有人的,共有人须签字)
 
三、收费标准
登记费:80元/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及印花税5元。

四、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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