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专题会会议纪要》(南建纪要[2009]310号)的规定,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申请“新增2人”入户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和市房产局合同备案日期为准,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和备案日期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即2009年1月22日(含)起至2009年12月31日(含)止。对备案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记载日期为准”。为保障在优惠政策执行期内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购房人能够享受到“新增2人”入户的优惠政策,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在期限内及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购房合同备案,避免出现遗留问题。
特此通知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